原告:张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林,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赵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张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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