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文堂(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李照(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春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堂、李照,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诺、赵洪,被告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8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纳智捷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购车辆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汽车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20000元、并赔偿670126.02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1元减半收取635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2015年8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纳智捷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购车辆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汽车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20000元、并赔偿670126.02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1元减半收取635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中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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