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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范某某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被告:赵某范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赵某范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子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范某某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13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
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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