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彩匣,女,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现住容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静,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第三人李红印,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第三人尤宝平,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张彩匣与被告李文静、第三人李红印、尤宝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及第三人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第三人,应视为被告及第三人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彩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秋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书记员:张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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