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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云、丁风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彩云,女,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营,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风华,男,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树明(系张彩云之夫),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张彩云申请再审称,二审对新证据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未通知刘树明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剥夺刘树明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丁风华因与刘树明、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7)鄂02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张彩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依丁风华申请,通知刘倩、丁大杰到庭作证,经张彩云质证后,本院结合本案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意见,以及调查的情况,对本案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刘树明没有申请再审,也没有委托张彩云代理,本院对张彩云认为二审剥夺刘树明诉讼权利的再审理由,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张彩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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