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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联系。
被告: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131023000009524。住所地: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温少波 代理审判员  马 燕

书记员:刘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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