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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负责人王立新。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负责人郑涛,该队队长。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于秀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航,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先军,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负责人周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韩志刚 审 判 员  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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