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赵明
书记员: 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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