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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等与刁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沧州市吴桥县。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沧州市吴桥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吴桥县。被告济南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田广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刁某某、济南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2018年6月4日,原告张某某、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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