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海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邱鸿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州海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盛建妹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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