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年。
被告张某某,成年。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