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高英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高英彬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址柏乡县。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负责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英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高英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须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高英彬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高英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高英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建国

书记员:王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