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明,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李 成 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
书记员:刘丽媛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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