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强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记,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颖上县南照镇刘岗村王庄孜21号。
原告张强强与被告李成记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强强以须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强强负担。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陈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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