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巨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梁某
王佳佳
章村(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
张某
熊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上诉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巨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献凤,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沈献凤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沈献凤次子梁云之妻。
上述三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上诉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文书
,代领执行款),随州市曾都区何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随州市巨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梁某、王佳佳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7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巨某公司、梁某、王佳佳的委托代理人章村,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熊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7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退还上诉人随州市巨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梁某、王佳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7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退还上诉人随州市巨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梁某、王佳佳。
审判长: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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