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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贾某某、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个体,现住哈尔滨市群力区。
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尚晓东,男,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某、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

审判员  由春荣

书记员: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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