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政凯,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张瑞珍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刘玉录
书记员: 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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