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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松,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1014857L。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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