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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监利县成丰厨卫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成丰厨卫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住所为监利县容城镇金源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23MA48Y2JA5H。
经营者: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监利县成丰厨卫装饰材料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其提起的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凌

书记员: 雷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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