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成丰厨卫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住所为监利县容城镇金源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23MA48Y2JA5H。
经营者: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监利县成丰厨卫装饰材料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其提起的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凌
书记员: 雷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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