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涛
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春茹(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反诉被告):张某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茹,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涛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
二、本案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
二、本案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红霞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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