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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春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成林,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776708399C。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青年路20号。

原告张某春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春负担。

审判员  李挺飞

书记员: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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