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成
熊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涂永彬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张某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熊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永彬(一般授权代理),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免交。
审判长:文宏祝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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