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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兵与四川长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王谦,北京市。被告四川长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远,总经理。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雄,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岚胜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飞,总经理。地址: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兵与被告四川长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高碑店市岚胜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赵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兵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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