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卫生技术人员,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8QBUG88。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彬,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彬,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张亚,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区。
张某某与李红梅、张亚、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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