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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于德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杨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杨志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小韩楼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负责人:徐国夫,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德某、董某某、杨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杨志新、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于德某的起诉。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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