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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博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金,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谷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博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刘谷毅、张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刘谷毅、张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刘谷毅、张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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