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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告: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扒齿港养马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崔国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徐某某、崔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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