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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某、史某某、纪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双滦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5525121C。
负责人:皮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征,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史某某、纪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史某某、纪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史某某、纪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6.00元,减半收取273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寇媛媛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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