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人民币6万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人民币1万元。如被告董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还款,则原告张某某可就被告董某某应付货款人民币125,000元中的尚欠部分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此款于2019年8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张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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