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嘉里不夜城卓悦居(东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传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嘉里不夜城卓悦居(东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祝茗屿(第二次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嘉里不夜城卓悦居(东区)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续聘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决议;2、公开被告续聘万科物业的会议纪要、表决结果及选票及续聘物业的法律依据。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请,并增加一项诉请为撤销被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的行为。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定于2018年9月19日召开业主大会,对于小区选聘物业一事进行决议,依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需要提前15日告知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被告的公告上仅有9月19日一项记载,对于具体开会时间没有确认,也没有满足提前15日公告的规定,且公告上对于开会的地点也没有明确,原告认为被告召开会议存在程序瑕疵,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应当予以撤销。此外,被告在涉案后,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相关费用亦在公共收益中列支,此举未经业主大会审议,亦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自9月5日公告起算,至9月19日开会当天已满15天,符合相关议事规则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开会的地点就是在物业的办公室,也在部分业主所在的微信群中予以明确,不存在公告不明的瑕疵,第三,即使被告的公告存在瑕疵,由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是对于前期关于是否续聘万科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表决票的开箱计票的过程,公告的瑕疵对于会议的结果没有关系,原告的利益并未因瑕疵遭到损失,不符合原告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据此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至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委托律师行为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此外,根据本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于3万元的费用,被告有权自主决定,被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系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相关费用的支取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嘉里不夜城卓悦居(东区)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曾经在2012年形成了《闸北区卓悦居(东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份文件对于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以及相关事项的表决方式进行过约定,具体约定为: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为表决票送达,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的为表决票已送达;本业主大会采用设投票箱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以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意见。案外人万科物业于2016年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8月27日,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因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对于是否续聘物业公司进行征询意见,公示写明:业主委员会在68弄、69弄大堂设立意见箱,意见箱投递时间是每天的8:30至17:00,同时接收业主的书面意见,业委会将对收集意见进行汇总,并于近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2018年9月5日,被告再次张贴公告:书面表决票由卓悦居居委会和业委会共同组织人员自2018年9月5日起向业主发放,表决票采取当面签收、委托签收或投递业主在本小区室号信箱方式送达,表决票由业主填妥后于2018年9月18日17:00前投入设置于68弄、69弄大堂前台的投票箱内,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按小区《议事大会规则》的约定,视为同意,并定于9月19日开会对于投票结果进行计票,该公告对于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未进行明确的约定。2018年9月19日,业主大会如期召开,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内容以及选聘方式进行了表决,2018年9月20日发布表决结果公告: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发表决票600张,实际送达票数600张,在截止日期前回收271张表决票,其中有效票260张,无效票11张,弃权票3张,反对票90张,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通过了续聘万科物业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决议。因各方当事人对于选举的程序是否合法发生争议,遂成讼。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被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用2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根据现行有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依照文义解释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据此,被告于2018年9月5日张贴公告,于2018年9月19日召开会议,被告显然未能履行在召开会议15日之前告知原告的义务,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规定。而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对于召开会议的地点亦需通过公示告知业主。被告现在并无证据证明其按上述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原告作为业主参加,此举可能导致原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召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至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委托律师行为的诉请,鉴于其并非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且被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系正常的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嘉里不夜城卓悦居(东区)小区业主大会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续聘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决议;
二、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嘉里不夜城卓悦居(东区)小区业主大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梓
书记员: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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