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贾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牛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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