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
负责人陈长青,女,该海林分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需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争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用5100元,合计5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卫忠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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