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被申请人:刘云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列原告诉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冀0529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平、刘云平的价值20500元的财产。张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以二被告已偿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某平、刘云平的上述保全措施。保全费225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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