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立,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立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张建立负担。
审判长 蒋英辉
审判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韩恩贤
书记员: 牛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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