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某某、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田,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磁县,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磁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
负责人:武尚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梦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郝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552.57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被告张某某驾驶冀D×××××微型轿车沿磁县友谊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磁州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张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经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尾椎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5天,造成了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张某某已垫付医疗费1500元。冀D×××××轿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00元;
二、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予以扣除;
三、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其他互不争执,诉讼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诉前保全费90元,均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贵

书记员: 朱贝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