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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平县南王庄镇前赵疃村一区131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电话:。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香暖

书记员:刘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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