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71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某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两份价格认证报告对于鉴定机构的选定并未向上诉人告知,鉴定程序缺乏公开性,以及价格认证报告结论明显与车损状况不符的主张,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庆武
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
代理审判员 董媛媛
书记员: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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