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菊,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被申请人:石家庄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常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建春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某驾驶的被申请人石家庄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A×××××)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建春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春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王春某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张建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春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A×××××)车一辆(存放在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玉斌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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