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4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属于邯郸市××区辖区内,故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巍
审判员 杨俊英
审判员 张静
书记员: 韩晓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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