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张建彬与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建彬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书记员:袁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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