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达燃油喷射有限公司
郭程钊
委托代理人张树正,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达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福强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程钊,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后,张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一审认定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期间迟到、早退、缺岗的现象”属于错误认定。单位员工一个月迟到两次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提供的“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纪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为九年半。上诉人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可以认定为2500元。上诉人在用人单位处于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从庭审到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迟到、早退、缺岗的现象,已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且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聘用合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向上诉人送达了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该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聘用合同,因此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及要求交纳改制之前的社会保险没有依据。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从庭审到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迟到、早退、缺岗的现象,已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且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聘用合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向上诉人送达了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该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聘用合同,因此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及要求交纳改制之前的社会保险没有依据。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审判员:李秀云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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