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安新县三台锦坤鞋材商行,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新鞋材市场。经营者:张宏宾,男,汉族,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安新县。被申请人:槐克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安新县三台锦坤鞋材商行与被告张某某、槐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冀0632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槐克某的银行存款16140元,实际冻结3130元。安新县三台锦坤鞋材商行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新县三台锦坤鞋材商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某某、槐克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元,由安新县三台锦坤鞋材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林杰
书记员:任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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