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霍文哲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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