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太平(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谢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太平、谢昱,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桂鹏
审判员:阮珊
审判员:杜惠英
书记员: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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