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树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品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辛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千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百品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豪卿
书记员:贺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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