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执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宋海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上海执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宋海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海根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旋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宋海根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旋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双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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