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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陆嘉寅,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国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莉芳。
  委托代理人陈安纲,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法定代表人宋正光。
  委托代理人叶珺,男。
  委托代理人董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国仁、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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