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袁东亚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东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东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审判员:董晓春
审判员: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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