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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宇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建宇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张建宇。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成年。
原告张建宇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张建宇诉状中陈述被告赵某住所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乡十里铺村。虽经本院多次按照原告张建宇提供的地址送达均未成功,且原告张建宇现未能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可认定原告张建宇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原告张建宇诉状中陈述被告赵某住所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乡十里铺村。虽经本院多次按照原告张建宇提供的地址送达均未成功,且原告张建宇现未能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可认定原告张建宇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宇的起诉。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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