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力强
路存才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被告路存才,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路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存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路存才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清偿借款外,亦应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有对对方主张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路存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路存才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06年3月29日至还清之日按月息一分五厘向原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路存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路存才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清偿借款外,亦应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有对对方主张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路存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路存才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06年3月29日至还清之日按月息一分五厘向原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路存才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审判员:曹翠
审判员:周建辉
书记员:晋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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